法定程序(新《公司法》第 224 条):股东会决议减资后,公司应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。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(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),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。
公告平台二选一: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;公示系统免费、留痕方便,是多数公司的选择。
01公告程序要点
| 节点 | 要求 | 依据 |
|---|---|---|
| 通知债权人 | 决议后 10 日内逐一通知已知债权人 | 公司法第 224 条 |
| 发布公告 | 决议后 30 日内报纸或公示系统公告 | 同上 |
| 异议期 | 接通知 30 日内/未接通知 45 日内 | 债权人可要求清偿或担保 |
| 变更登记 | 公告期满且异议处理完毕后办理 | 登记机关受理 |
02公告怎么发
- 公示系统:进入公告栏目按指引发布减资公告,留存发布凭证
- 报纸:选择符合要求的报纸刊登,留存报纸原件
- 公告内容按规范表述:公司名称、减资方案、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途径
- 通知与公告并行:已知债权人逐一书面通知,不能只发公告不通知
03违规减资的代价
未依法通知公告、或变相抽逃出资的减资,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。减资的完整风险清单见减资风险和注意事项;公告期满后的登记步骤见公告期满后怎么变更;无法清偿债务时能否继续减资见相关分析。
- 只公告不通知已知债权人,程序违法
- 异议期内抢跑办理变更登记,被退回且程序瑕疵
涉及工商变更代办的具体材料与受理口径,服务页有分项说明。
§官方依据与政策说明
本页涉及的登记条件、材料要求与办理口径,均以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为准。下表为可直接核验的官方依据,办理前建议按主体名称与事项自行查询一次,避免沿用旧口径:
本页的办理条件、时限与材料要求,依据下列法规与规章(可在官方渠道直接核验):
-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:减资公告发布平台
-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:减资变更登记受理
-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:公司法条文核验
政策会调整,本站不对具体条款作最终解释;如遇窗口口径与本页表述不一致,以受理机关的答复为准。涉及税务处理的部分,由持《代理记账许可证》的合作机构记账狸按现行规定处理。
FAQ常见问题
减资公告期是多久?
债权人异议期:接到通知的自接到之日起三十日;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。公告与通知按第 224 条并行执行。
公告在哪个平台发?
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二选一;公示系统免费且留痕方便。
减资要所有债权人同意吗?
不是同意,是给异议机会: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;处理完异议再办登记。
减资公告期间还能投标吗?
可以参与,但减资信息公示后部分招标方会评估;结合业务安排选择公告时点。
违规减资有什么后果?
程序违法的减资可能被认定不发生减资效力,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。
减资一定要公告吗?
要。减资须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:接到通知的 30 日内、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起 45 日内可提异议。
减资公告要花钱吗?
公示系统发布免费,报纸公告按版面收费;两条路径法律效力相同,多数情形选公示系统更省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