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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退税的三个基本条件

育君财税整理编辑 | 2025-05-16 09:07 浏览:7

出口退税的三个基本条件如下:

1. 货物必须实际离境出口

  • 货物需通过海关报关,并实际离境(进入境外关境)。
  • 保税区、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监管区域视同出口,但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。
  • 未实际离境的货物(如内销、转内销)不享受退税。

2. 货物属于增值税、消费税征税范围

  • 必须是已征收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(免税农产品等特殊情况除外)。
  • 国家明确禁止出口的货物(如濒危物种、部分资源类产品)不予退税。

3. 企业需完成收汇并合规申报

  • 出口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(通常为出口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)收汇(跨境人民币结算视同收汇)。
  • 需提供完整的退税申报材料,包括:出口报关单(退税联)增值税专用发票(外贸企业)或进项票据(生产企业)出口销售合同、收汇凭证等。

例外情况

  • 因国外商品质量问题退货的,需补缴已退税款。
  •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申报的,可能转为免税或视同内销征税。

企业需确保业务真实合规,避免因虚假出口、票据不合规等问题被追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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